张某从李某处购买土地一块,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完毕相应的款项后恰逢海南土地价格上涨,李某及其妻子对此表示反悔,要求双方解除之间的合同关系。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于该地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作为共有人一方没有权利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李某的说法也有道理,但是如果解除合同张某的损失将非常巨大,邱金福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发现,该地块虽然是李某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是土地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而且还发现李某收取了张某的土地款后将该款项部分用于了家庭共同开支。于是邱金福律师向张某出具两种方案,经过张某选择其中一种方案后与李某庭下进行艰苦交涉,最终挽回了张某很大一笔损失。